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5條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