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個人之志願服務績優獎勵等次及服務累計時數,規定如下:
一、銅質徽章: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二、銀質徽章:二千小時以上。
三、金質徽章:二千五百小時以上。
本部頒給前項徽章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每人每次以申請一種及頒給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同等次之獎勵;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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