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法規: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7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自本辦法施行後五年內,各科至少應辦理一次。自施行後第六年起,每二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社會工作師人力供需情形增減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應於辦理甄審日三個月前公告辦理時間、地點、報名手續及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