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6條 法規: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6條 合格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其訓練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合格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