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5條 法規: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組織認定基準(如附表一)定期辦理合格訓練組織之認定,並將其名稱、有效期限及訓練容量等相關事項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