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法規: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4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訓練組織(以下簡稱合格訓練組織)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