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9條 法規: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19條 社會工作師之資格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專科社會工作師之資格,並註銷其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