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3條 法規: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13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經甄審合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遺失或損壞,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應載明專科別及有效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