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第12條 法規: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12條 接受委託之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之初審後,應造具參加甄審者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