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獎勵,由社會救助機構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
┌────────────────────────┐│社會教助機構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日期│負責人│機構│承辦│聯絡│││設立許可├──┬──┤││││機構│文號│職稱│姓名│地址│人員│電話│├──┼──────┼──┼──┼──┼──┼──┤││││││││├──┼──────┴──┴──┴──┴──┴──┤│具體│││事蹟││├──┼─────────────────────┤│層轉│□1從事社會救助研究發展具卓越績效者:(請││機關│說明)││審核│││意見│□2其他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請說明)││││││(機關戳記)│├──┼──┬──┬──┬──┬──┬──────┤│核章│機關││業務││承辦│││處│首長││主管││人員││├──┴──┴──┴──┴──┴──┴──────┤│說明:具體事蹟請附證明文件影本俾便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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