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社會救助機構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3條 社會救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獎勵:一、服務績效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之考核評鑑評定成績優良者。二、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辦理之社會救助業務成效卓著者。三、從事社會救助研究發展具卓越績效者。四、其他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前項第一款之考核評鑑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其實施要點另定之。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獎勵事由,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者,不得以同一事由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