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9條 法規:社會救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所規定之業務,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