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44-1條 法規:社會救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附則 第44-1條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