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28條 法規:社會救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社會救助機構 第28條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