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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三個月。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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