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49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49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