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7條 法規: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社區發展協會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另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