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5條 法規: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5條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