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4條 法規: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