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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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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