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社區發展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用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社區各項業務。
- 第11條社區發展協會應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一、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二、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三、社區各…
- 第12條社區發展協會應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政策及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計畫及編訂經費預算,並積極推動。前項配合政…
- 第13條社區發展計畫,由社區發展協會分別配合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各相關單位應予輔導支援,並解決其困難。
- 第14條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 第15條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 第17條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如左:一、會費收入。二、社區生產收益。三、政府機關之補助。四、捐助收入。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
- 第18條社區發展協會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得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其設置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19條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政府政策及社區自創之項目,得訂定計畫申請有關機關補助經費。
- 第20條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業務,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
- 第21條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評鑑、考核、觀摩,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應舉辦訓練或講習。
- 第22條推動社區發展業務績效良好之社區,各級主管機關應予左列之獎勵:一、表揚或指定示範觀摩。二、頒發獎狀或獎品。三、發給社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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