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14條 法規: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4條 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