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13條 法規: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社區發展計畫,由社區發展協會分別配合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各相關單位應予輔導支援,並解決其困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