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協會應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一、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二、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三、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四、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11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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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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