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 第3條本綱要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
- 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
- 第5條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
- 第6條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第7條社區發展協會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另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
- 第8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會員代表)組成: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二、團…
- 第9條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理事、監事分別組成之。
- 第10條社區發展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用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社區各項業務。
- 第11條社區發展協會應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一、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二、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三、社區各…
- 第12條社區發展協會應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政策及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計畫及編訂經費預算,並積極推動。前項配合政…
- 第13條社區發展計畫,由社區發展協會分別配合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各相關單位應予輔導支援,並解決其困難。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