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辦理脫離貧窮措施指標、教育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