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前條脫離貧窮措施,應訂定計畫或方案實施;計畫或方案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參與對象之評估篩選機制、服務目標、服務流程、結案指標。二、結合相關單位提供親職教育、健康或營養協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三、追蹤服務成果及評估服務成效。四、彙報服務對象之績效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