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參與脫離貧窮措施之服務對象,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