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服務對象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為強化脫離貧窮服務品質與效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結合教育、勞政或其他相關局(處)及民間團體,建立合作服務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