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第2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
- 第23條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前項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主…
- 第24條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用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宜。前項捐贈,主管機關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並定期將辦理情形公告。…
- 第26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第2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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