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20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第20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