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本貸款利息補貼之核准,並通知本部停止本貸款利息補貼,及副知核貸之金融機構:一、檢附之文件為虛偽不實者。二、未具第三條所定資格。三、經撤銷或廢止低收入戶資格。四、創立之事業停業或歇業。五、所經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