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8條 運用單位就所轄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於辦理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本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本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後,應造冊及研提意見,於六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