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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0條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10條
本辦法之獎勵,應公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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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經本部擇優核定。本部頒給績優獎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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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及志工團隊,其申請表、推薦書表或其他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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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者。
第3條
第四條之志工個人獎勵,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第七條之績優志工團隊獎勵,由本部每三年辦理一次。
第4條
志工個人之志願服務績優獎勵等次及服務累計時數,規定如下:一、銅牌獎:三千小時以上。二、銀牌獎:五千小時以上。三、金牌獎:…
第5條
志工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服務時數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勵:一、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運用…
第6條
志工將其表現優良之志願服務成績,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
第7條
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頒給績優志工團隊獎:一、成立滿三年。二、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三、運…
第8條
運用單位就所轄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於辦理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本法所定各中…
第9條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經本部擇優核定。本部頒給績優獎座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
第11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及志工團隊,其申請表、推薦書表或其他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撤銷其獎項。前項志工及志工團隊獲頒…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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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