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6條 志工將其表現優良之志願服務成績,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