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3條 第四條之志工個人獎勵,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第七條之績優志工團隊獎勵,由本部每三年辦理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