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11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及志工團隊,其申請表、推薦書表或其他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撤銷其獎項。前項志工及志工團隊獲頒本辦法之獎勵後,有違法或其他影響運用單位或機關(構)之聲譽,情節重大者,本部得廢止其獎項。本部作成前二項處分時,並通知獲獎志工、志工團隊,限期返還獎牌、獎座及得獎證書;屆期未返還者,由本部註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