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5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5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