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24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八章 附則 第24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