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24~25條(共 2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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