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24~25條(共 2 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全文 第24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25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