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23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七章 經費 第23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