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21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21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