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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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