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2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