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18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18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