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16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1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