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1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