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1條 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有損及委託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運用局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之委託或保管資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