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依病歷及其他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前項無工作能力者,並應經保險人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本條定義的名詞 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