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3條 具有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及勞工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於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得向勞工保險局提出同時請領該二保險之老年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